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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并接近自治区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成员由科技、经济、教育、卫生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2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科技奖励机构根据当年市科技奖申报推荐的具体情况进行聘任,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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