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公民,可以申报和推荐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特别是在发展高新技术的主要领域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形成了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
  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呼和浩特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转化比较成功,示范作用明显、关联度大、带动和扩散能力强。项目的实施能提高本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和创新能力。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十三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仅从事行政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按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高,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