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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视为无审批许可手续;却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审批申请设立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设置人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6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长手续。延期审批按照新设置审批方式进行。
  公开出让的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按照出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出让协议约定的内容执行。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者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应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结束后7日内自行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许可手续即行失效。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保护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有灯光照明设施的广告牌、霓虹灯等设施,应当在规定时段内开启灯光照明设施。
  阅报栏应当每日更新报纸,公益宣传栏(牌)应当定期更新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期间,应当无偿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批准期间,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虚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受益单位应当对设置人给予合理补偿或异地设置;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由设置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在经营户外广告设施批准设置期内,每300天应有15天发布公益广告,发布方式可以是:
  (一)分阶段或集中时段自行发布;
  (二)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价,将公益广告发布费用交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代为发布。
  户外广告经营业务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发布公益广告的,取消其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新项目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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