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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一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所得收益的用途为:
  (一)支付招标、拍卖过程中所必须的佣金;
  (二)城市基础建设;
  (三)城市户外广告规划的制定和完善;
  (四)户外广告管理。
  第十二条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由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出,经市规划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出让设置权和经营权。经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经营单位凭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转让协议书之一)到市规划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变更手续。市规划和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不在直接审批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
  设置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市规划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申请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均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营业执照或单位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设置载体使用协议书;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效果图三份;
  (五)1:500地形图一份(独立支撑式类户外广告设施提供)。
  第十三条 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须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单位、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的设置载体设置发布自己的名称、产品、服务或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包括店堂牌匾广告),广告内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到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手续。并需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城市空间使用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影响交通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和建筑物形象的;
  (三)在国家机关办公楼、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物和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四)利用行道树、古树名木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法建筑物、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利用道路灯杆(柱)和其他物体设置过街商业性宣传横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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