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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墙面牌匾、建筑标牌、电子显示屏、悬挑广告、楼顶广告、檐下悬挂广告、道旗等;
  (四)粘贴式:指以粘贴方式附着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各种告示、招贴、标语等;
  (五)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浮雕式建筑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城市特定功能布局、用地性质特点和地形地貌特征,分析人口密度、活动频率和分布情况并结合城市夜景效果,确定城市的总体广告布局,明确广告特色分区,制定城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或规划导责。
  第六条 独立支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栓系式、吊挂附着式、粘贴式、镶绘式和其他类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或规划导则结合市容市貌专业规划和标准审批。
  第七条 市规划、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八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容市貌审批和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取缔无许可手续或手续到期的户外广告设施。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市各区市容管理部门从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市实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采用招标、拍卖和协议转让3中形式。
  第十条 本市实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和经营权授权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置权和经营权有偿使用,遵守规范市场运作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有偿使用办法由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有偿使用办法和出让计划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市规划或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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