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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柳秀
                          二00三年七月九日

           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景观,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户外广告市场,有效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包括:
  (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道路等(下称设施载体)占用城市空间设置的招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公益广告牌、路牌、宣传栏(画)、站牌、牌匾、指示牌、画廊、实物造型等构筑设施;
  (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设置载体设置的临时性彩旗、条幅、气球等其他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如带支架的广告牌(包括擎天柱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实体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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