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截止时间;
(六)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
(七)挂牌地点、期限;
(八)挂牌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挂牌公布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事项;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报价后,更新挂牌价格,并继续接受新的报价;
(四)确定竞得人;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六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三十七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竞得人:
(一)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该竞买人为竞得人;
(二)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挂牌期限截止时仍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要求报价的,应当对挂牌宗地进行现场竞价,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
第三十八条 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挂牌出让。
第五节 协议出让
第三十九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以标定地价为基准,经过协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十条 下列土地,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一)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二)市人民政府急需或者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
(四)存量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或者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后原使用者继续使用并转为出让的土地。
第四十一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