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布公告并编制拍卖文件。拍卖文件应当包括地块宗地图、规划和设计要求、土地使用条件、对竞买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竞买须知、竞买申请书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签订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等内容。
第三十条 拍卖公告应当于拍卖活动实施前至少20日,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拍卖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和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竞买人获取拍卖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方法;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法和申请截止时间;
(六)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
(七)拍卖时间、地点;
(八)拍卖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和设计要求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主持人宣布拍卖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三)竞买人竞价;
(四)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第三十二条 起叫价不等于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底价,竞买人最后应价低于底价时,主持人有权终止拍卖。
第四节 挂牌出让
第三十三条 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照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由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挂牌公告应当于挂牌出让开始前至少20日,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媒体发布。
挂牌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挂牌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和设计要求;
(三)竞买人的范围、资格;
(四)竞买人获取挂牌相关资料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