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公开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20日,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和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的范围、资格;
(四)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的方法;
(五)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方式、时间;
(六)投标的方式、地点和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八)开标时间、地点;
(九)招标人认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邀请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至少20日,向三个以上具有招标地块开发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前条第二款所列相关内容以及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土地、规划、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六条 投标开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书投入标箱;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会议,当场开标、验标,宣布不符合投标规定的标书无效;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及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定标;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设立最低保护价,投标人报价均低于最低保护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节 拍卖出让
第二十八条 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拍卖主持人主持下,竞买人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