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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8月20日经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0日淄博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武水源地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武水源地,是指位于临淄区的大武、辛店、南仇三个地下水水源地的闭合富水区域,具体范围是:309国道以南、淄河以西、北刘征村和徐旺村以北、冯北公路以东的闭合区域。
  第三条 大武水源地水资源(以下简称大武水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武水源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全面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武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卫生、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武水源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大武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大武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大武水源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状况,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大武水源不能保证年度取用水计划实施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计划。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大武水源补给特点,编制供水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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