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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三)提高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使其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
  (五)引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习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增强依法经营管理的自觉性。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律、法规、决议、决定等;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和检查验收;
  (五)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先进经验;
  (六)决定或建议实施奖惩;
  (七)承办其他法制宣传教育事宜。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工作计划,保证所需费用,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结合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的法律知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宣传与本行业、本部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法制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促进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和文艺团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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