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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7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4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15日

             洛阳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
  (2003年8月28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市进程,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第四条 法制宣传教育应当坚持与法治实践和政治文明建设相结合,采取总体规划、统一管理、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与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任务:
  (一)普及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引导公民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二)增强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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