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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专利保护管理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洛阳市专利保护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8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2月8日

             洛阳市专利保护管理条例
  (2003年8月28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保护与管理,保障专利权人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专利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管理工作,协助上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有关专利纠纷。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专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组成专利保护技术咨询委员会。
  专利保护技术咨询委员会接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和当事人的委托,依法进行与专利保护有关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六条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职工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对作出贡献的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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