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乱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设置户外广告;
(六)修建坟墓;
(七)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八)其他损毁、破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或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内禁止凿井取水;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因人、畜吃水需要凿井取水的,须经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和水行政部门同意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在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范围内设置为旅游服务的经营摊点,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规划、合理设置。
第十九条 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的修缮、保养,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修缮、保养经费来源包括:
(一)专项拨款;
(二)登封市的财政预算;
(三)业务收入;
(四)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修缮、保养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少林寺塔林的修缮、保养,由少林寺的管理组织负责并筹措经费,接受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修缮、保养,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委托具有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勘测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一条 保护、管理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或登封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