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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嵩山历史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1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登封观星台嵩丘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6月27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21日

       郑州市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管理条例
  (2003年6月27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护区域内参观、游览、考察或进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登封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护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编制保护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登封市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护管理工作。
  登封市宗教、旅游、国土资源、建设、环境保护、林业、公安、水行政、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登封观星台、嵩岳寺塔、少林寺塔林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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