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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形式的国有股权,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持有。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由拟改制的国有企业编制,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二条 对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地块,由拟改制的国有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土地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评估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拟改制的国有企业应当自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被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有资本金转赠手续,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办理完毕。
  第三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者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采取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土地出让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未按合同规定开发建设的;
  (2)未按时缴纳租金的;
  (3)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租土地或者转让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隐瞒事实的;
  (2)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竞得的。
  第三十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失实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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