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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

  第八条 出让地块确定后,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就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方式和其他条件拟订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出让方案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
  (1)作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
  (2)前项规定用途以外的土地,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者的;
  (3)因抵押权实现处置国有划拨土地的;
  (4)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处置国有划拨土地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出让方案,编制招标、拍卖、挂牌文件,并提前二十日发布公告,公布地块基本情况、投标或者竞买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拟定标底或者底价,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招标标底和拍卖、挂牌底价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不得少于三人;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挂牌时间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意向用地者只有一人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根据地价评估结果拟定协议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拟定和审核确定协议出让价格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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