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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3年4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日

             郑州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例
  (2003年4月30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采取划拨方式的除外。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国有土地租赁;
  (3)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应当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第五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土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七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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