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扶持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龙头企业出口竞争力。按照北京市外经贸委、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修订下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经贸计财字〔2002〕36号),支持重点龙头企业运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的活动。
七、统筹安排,合理规划,促进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壮大。按照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北京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2002-2008年)》要求,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搞好农产品市场建设,促进流通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加强流通网络建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积极发展直供直销、代理配送、连锁超市、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鼓励龙头企业在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展销、批发和配送中心,发展连锁经营,逐步建立以配送物流、口岸物流和电子商务物流为主要形式,辐射国内外的农产品市场营销网络和农产品现代物流体系。
八、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列入市计委农业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支持范围。对重点龙头企业申报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市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
九、对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照农业部、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人行、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八部门《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精神,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将与促进龙头企业发展有关的其它各项政策、办法等汇编成册;定期对企业主要经营者进行培训;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是新形势下政府改善宏观经济管理,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进而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市区县各级农业、计划、经委、商委、财政、外经贸、银行、税务等部门要根据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充实、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给予切实帮助并加以解决。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关部门已经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要纳入整体部署和宏观政策安排,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