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银行和信用社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为了解决以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银行和信用社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各级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把龙头企业作为信用担保体系的重点扶持对象,按照职责范围,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建立银、企、农风险共御机制。
  三、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和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革,争取上市融资。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
  四、支持基地建设。围绕已经初具规模的种养殖等特色优势农产品,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推动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向优势产区集中,重点扶持一批种养殖主导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加强与农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建立稳固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鼓励龙头企业采取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形式,为农户提供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服务,与农户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订单”、“合同”履约率和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五、市财政支农专项政策资金对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给予扶持,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用于建立健全营销网络,争创名牌,开展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各类产品认证;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统一部署,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将龙头企业列入重点支持范围。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