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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
 印发《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农发[2003]84号)


各郊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和今年市郊区工作会议要求,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林业局、北京市供销合作总社在认真研究讨论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业效益,增强农业竞争力,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是对农村经营体制的创新和完善。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龙头企业的兴衰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扶持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落实市效区工作会议提出的“继续完善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加大对龙头企业扶持力度”的要求,提出关于扶持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具体意见。
  一、开展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市农委、市计委、市经委、市商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供销社等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九个主要委办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开展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对通过认定的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北京市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从北京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中推荐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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