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政府投资机构作为建设单位,对所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负责。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
建设单位应根据投资计划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政策性审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市建设或有关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性审查。
施工图设计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预算。
工程预算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核定工程预算。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通过有形建筑市场,依法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或自筹资金到位比例分期向建设单位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因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建设单位应编制项目调整概算,经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竣工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结余的财政性资金应当全部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进行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依照规定实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
第五章 监督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