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小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由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立项申请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建设规模和方案;
(三)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
(四)工程选址及外部配套条件;
(五)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六)效益及环境影响评价;
(七)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第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同时附具下列材料:
(一)城市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四)项目招标、发包初步方案;
(五)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咨询、评估。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专家及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总概算超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批准的总投资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小型建设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合并编制、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