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0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4月16日
郑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02年10月31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控制项目总概算,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核定、资金拨付与监管。
市城市规划、建设、交通、土地、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坚持以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拟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向市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提交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测算和资金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