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3]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事业单位自1998年开始试行聘用制度,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市事业单位除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应当依据本办法实行人员聘用制度。
本市国家机关以及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聘用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聘用或者任用,按照国家有关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本办法所称人员聘用制度,是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通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聘用关系的人事管理制度。
(三)聘用单位应当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优胜劣汰的用人方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制度,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杭州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