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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工作的通知

  各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相关单位要按照《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要求和程序,及时组织防治演练,没有进行演练的单位必须尽快组织。要紧紧围绕防治工作的需要,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人员、物资和管理措施等方面的工作,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三、医疗卫生和疾控机构要做好充分的防治准备
  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个体诊所的管理,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督促做好充分的防治准备工作。
  (一)非典防治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要继续加强对所有医护人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落实各项防护设施,配齐医疗设备,组织模拟演练,不断提高诊疗和救治水平。
  (二)所有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建立发热病人登记制度,对收诊的发热病人都要进行详细登记(包括一般情况和流行病学史),认真诊断。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非典防治业务培训,提高诊断的及时率和准确率,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所有医疗机构门(急)诊要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初诊为呼吸系统疾病的发热病人要尽快转至隔离的发热门诊处理。要按照《重庆市加快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3—217)的要求,市级医院和区县级医院必须在预检处配置经济、有效、快速的体温检测仪,以避免病人因预检手段落后引起的交叉感染。市级医院由市卫生局负责,区县级医院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必须在近期安装完毕。对未按时配备快速体温检测仪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演练。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意见》的要求,加强各类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业务技术培训和演练,加强专家信息储备和日常管理工作,配齐各类防疫设施设备,实行统一指挥调度,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四、切实做好非典防治物资储备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做好非典防治药品、器械、消毒用品以及其他预防、救治所需物资的储备工作,按照《重庆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的规定要求足额储备,不足的物资必须尽快落实经费予以购买。市内组织研发的非典防治专用器械和产品,要加快研发进度。
  五、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督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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