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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
 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240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建委、市重点建设办公室关于《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重庆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意见
      (市建委、市重点建设办公室 二00三年十二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强化重点建设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减少工程建设对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渝中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巴南区、江北区、渝北区、北碚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范围内的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奖惩按本意见执行。
  二、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检查工作,并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和评比,评比结果报重庆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公布。
  三、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由项目建设单位总负责,所有参与重点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工程建设单位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四、凡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要不断强化安全文明施工意识,认真做好重点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组织管理,依据《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的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将自评结果向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每月报送一次。
  五、重庆市重点建设办公室要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情况除进行公布外,还将作为年度评比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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