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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供应和价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在2004年一季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出台提高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和居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如已经公布准备在“两节”期间施行的提价项目要适当推迟。凡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重点整治公园景点、医疗服务、药品、运输服务等与广大人民群众“两节”期间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秩序,严禁乱收费、乱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在当前我市成品油特别是柴油供应偏紧的情况下,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严防随意涨价。要严格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坚决打击带头涨价、囤积居奇、造谣惑众、牟取暴利以及其他坑害消费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各级政府发展改革、物价、商贸、工商、质监、公安以及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责权范围开展工作,规范市场秩序。
  四、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制定落实应急工作预案
  要加强对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预测。主要对粮油、肉禽蛋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药品、医疗、运输、旅游等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成品油价格实行重点监测。当前特别是对规模较大的粮油加工和经营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政府主管部门要随时掌握库存、销售情况,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断档脱销的苗头,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同时要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和脱销断档情况,有关部门和地区应按照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办法》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及时动用地方储备,紧急组织货源,千方百计做好市场供应和平抑价格工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蔓延,确保社会稳定。
  五、加强食品卫生质量管理和检查,保证人民群众放心消费
  重点加强对粮、油、肉、菜、糖、水产品、豆制品和酒类等重要食品的质量管理和检查。要求各生产加工和经营企业,在加工、采购、运输、包装、储存、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制度,逐级落实工作责任,特别是要把好原材料和产品检验的进出关。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卫生的要求,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质量管理,对未达到国家标准的产品一律禁止出厂销售,严格市场准入。节日期间,商贸、工商行政管理、质监、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大市场商品质量监管力度,开展卫生质量检查,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特别要加强农村地区尤其是边远地区生猪屠宰和酒类生产经营的监管,严防注水猪、病死猪和假冒伪劣酒进入市场,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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