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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一)关于区县(自治县、市)的分类。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源分布状况,此次完善财政管理体制工作将区县(自治县、市)分为两类:
  主城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行政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2个开发区。
  郊区县(自治县、市)包括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南川市、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酉阳县、秀山县和彭水县31个行政区县(自治县、市)。
  (二)调整市与区县(自治县、市)收入分成办法。主城区的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城建税、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投调税等7项税收由市与区六四分成,教育费附加由市与区二八分成。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全部下划作为区级固定收入。
  郊区县(自治县、市)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含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项税收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四六分成,教育费附加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二八分成。对黔江、石柱、秀山、酉阳、彭水5个区(自治县),上述收入市不参与分成。增值税(地方分享25%部分)、企业所得税(不含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城建税、房产税(含城市房地产税)、投调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等收入全部下划,作为区县(自治县、市)级固定收入。
  为规范收入征管,从2004年起,凡地税部门收取的其他罚没收入按市与主城区六四分成、郊区县(自治县、市)全留的办法执行。
  除上述收入外,其他收入划分暂维持原有规定不变。执行中如遇国家体制调整和政策变化,另行决定。
  (三)调整涉外企业税收分配办法。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的涉外企业税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确定的分成比例实行市与区县(自治县、市)共享。两个直属分局征收的其他收入(包括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征收的内资企业税收,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的重点工程税收及附加)仍维持原有规定不变。
  (四)关于出口退税增量分担。从2004年起,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由市与区县(自治县、市)按增值税分享比例分担。
  (五)本届政府任期内(2003—2007年),在郊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收入增长的前提下,按调整后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市集中郊区县(自治县、市)的收入增量,全部用于支持相关区县(自治县、市)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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