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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
 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渝府发[2003]9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自1994年实行以来总体运行情况良好,基本实现了预期目标。但随着重庆直辖后区县(自治县、市)行政体制的逐步调整,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中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要求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发〔2002〕26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体制在促进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起执行新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
  一、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及市委二届三次全委会精神,围绕“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开拓创新,进一步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目标是:构建统一的体制框架,确保区县(自治县、市)既得利益不受影响,采用增量调节方式,合理划分各级财政收入,适当提高市级财政收入比重,增加对困难区县(自治县、市)的转移支付规模,逐步实现同类区县(自治县、市)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
  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是:
  (一)简明规范。办法力求简单透明,统一规范,便于操作。
  (二)积极稳妥。在财政收入增长的基础上,确保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既得利益,财力调整主要通过增量进行。
  (三)分类指导。根据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划分类别,确定收入分配办法。
  (四)兼顾公平。通过体制完善逐步达到同类区县(自治县、市)间公共支出水平基本一致。
  二、完善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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