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重点支持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南方日报报业集团、羊城晚报报业集团、广东省出版集团、家庭期刊集团、广东新华发行集团、珠江电影集团等企业做大做强,并给予享受省规定的各项企业发展贴息资金政策。支持上述企业集团及事业性质集团所属企业在条件成熟时发行企业债券和申请上市。
第十条 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可按《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的范围实行划拨供地。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缴各项工程的二类费用。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的房产等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属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依法缴纳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以后,可60%返拨给原用地单位,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全额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国有文化企业的土地、房地产等资产可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经营管理。国有文化大企业集团可由各级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三条 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后,其土地处置参照国家和省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的政策执行。对非营利性的公共文化设施用地,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兼有公益性和经营性的文化设施项目用地,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市、县(市、区)政府可在返还土地收益、减免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因固定资产、土地名称变更引起的税费,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免征。
第十四条 在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单位的过程中,原有的财政等支持性政策3年内保持不变;3年后实行事业和产业并存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考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继续以划拨专项事业经费、文化产品生产补贴费的方式予以扶持;以文化产业为主业的,继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改制后仍保留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的文化企业,承继原事业单位的各类特许经营权、资质、执照、证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予以保留延续,按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延续手续。2003年省财政安排1000万元支持珠江电影制片公司改革;从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3000万元用于省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和人员分流安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