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紧开展对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清理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实施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整顿,凡是不符合规定的,都要立即予以纠正。全省清理行政许可实施机构的工作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计划、财政、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查自纠工作要在2004年1月31日前完成。同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清理工作结束后,省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区、各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
四、加强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创新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定期评估制度、听取意见制度、举报控告受理制度、听证制度以及许可救济等相关制度,创新行政许可体制和机制。要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进程,逐步推行网上许可,建立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许可信息,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积极主动地协助本级政府各部门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相关制度,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较大的市的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着重就行政许可的设定、监督、评估、听证,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重大行政许可的备案等涉及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制度建设抓紧调研,条件成熟时,提请列入立法计划,制订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同时,要会同计划、财政、编制、监察等有关部门,就如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工作,如何将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效地结合起来,如何执行
行政许可法关于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规定等问题,认真组织调研、论证,提出具体意见,供政府领导研究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