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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贯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粤府[2003]9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从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抓紧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掌握其具体规定,自觉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要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认真组织本机关、本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实施行政许可人员的培训工作。全省的培训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省一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一般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要立即着手进行清理,凡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由负责实施相关法规、规章的责任机关或者主要责任机关提出清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请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凡是规范性文件或者一般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由相关文件的制定机关负责废止,或者按规定程序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政府规章。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牵头负责,全省的清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尽快提出清理工作方案,报经本级政府、本部门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在2004年1月31日前完成全部清理工作。同时,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结果报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各级政府的清理结果要在同级政府公报上统一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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