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查确认。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根据上报的《清理意见表》和《汇总表》,会同编办等部门,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具备条件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由市政府法制办发文明确其具备合法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经审查具备条件的区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乡镇、街道一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经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文明确其具备合法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
(四)公告名录。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录,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告。
区县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录和乡镇、街道一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录,由区、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具备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的名录,由市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告。
六、清理工作时间安排
此次清理工作于2004年1月开始,至2004年6月底结束。
(一)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于2004年2月底之前完成申报工作;区县级行政许可实施机构于2004年3月底之前完成申报工作。
(二)市政府法制办于3月底之前完成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审查、确认,各区、县政府法制办于4月底之前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于5月底之前完成对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上报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审查。
(三)市政府法制办和区、县人民政府于6月底之前分批公布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名录。
七、清理工作要求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是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要引起重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区、县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法制机构要认真做好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构必须如实填写《清理意见表》,反映本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真实状况。负责填写《汇总表》的有关委、办、局应当认真审核其下属机构填写的《清理意见表》。
(三)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与行政许可主体清理两项工作密切相关、互为条件。因此,主体清理工作必须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通盘考虑,协调进行,避免出现清理结果不相一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