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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03]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清理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布置、分级实施的原则,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布置,分市和区、县两级组织实施。具体清理工作,实行“谁实施,谁申报”、“谁汇总,谁审查”和“谁清理,谁公布”。
  二、清理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县和乡镇、街道三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三、清理工作分工
  (一)下列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类主体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
  1、区、县人民政府;
  2、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及其下属(含垂直领导)的机构;
  3、市政府直属的机构。
  (二)下列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类主体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具体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区、县政府有关委、办、局及其下属的机构;
  3、区、县政府直属的机构。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沪机构及其下属机构,由国务院有关在沪机构自行组织清理,并在清理结束后将清理结果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清理标准
  (一)依法给予确认的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其具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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