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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
 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管理条例
 (2003年5月13日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拉市海高原湿地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拉市海高原湿地保护范围是云南丽江拉市海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范围以拉市海为中心,界于东经100度06分至100度09分,北纬26度52分至26度54分间,总面积1002公顷。
  保护范围应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四条 保护范围的管理必须坚持对高原湿地、生态环境、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植物资源实行全面保护与重点保护、全年保护与季节性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 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是:中华秋沙鸭、黑鹳、白头鹤、黑颈鹤、灰鹤、大天鹅和海菜花等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局是保护范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拉市海高原湿地的总体规划,做好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拉市海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拉市海高原湿地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协同自治县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拉市海高原湿地总体规划的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
  (三)组织对保护范围内的自然资源进行调查、整理,并建立档案和标本室;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高原湿地开展科学研究,并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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