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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普查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85号 2003年10月16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机关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率,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高效、协调运转,省政府决定,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进行普查,摸清家底,核实资产。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
  凡产权产籍登记纳入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均要进行房地产普查,包括:省人大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企业工委、省直机关工委、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省直属行政机构和议事协调办事机构,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省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省部双重管理单位,及上述单位直属的行政、全额事业、差额事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此外,为了全面掌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底数,适应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需要,请省委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对所管理的省委机关、省政协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地产进行自查登记,所查数据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普查的内容
  上述单位在用、在建和待建的,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房地产,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置换、征用、购买、省财政投资以及其他渠道投资形成的土地及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接待用房、培训用房、营业用房等。
  三、方法步骤
  这次房地产普查首先由各单位自查自报,然后由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复查核实,在复核的基础上汇总。
  (一)自查阶段:从2003年10月20日至2003年11月30日。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省直机关房地产普查领导小组的具体安排,认真细致地做好动员布置和自查工作,将自查报告和普查登记表于11月30日前报送省直机关房地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电话:87294648,87294293。
  (二)复核阶段:从2003年12月1日 至2004年2月29日。由省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有关会计事务所等单位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复查组,对各单位报送的普查登记表逐一进行复查核实。复核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证和走访用户等方法进行。
  (三)省直机关房地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情况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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