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要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部署在委属高等学校进行定编工作的通知》(〔88〕教计字081号)文件要求,按照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100∶1,学生200∶1的比例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和防疫人员。各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根据《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按照学生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数不足100人的学校和农村学校,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部门,结合学校卫生工作特点做好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考核评定工作。学校医疗卫生人员的进修、培训应与其他学科教师培训深造同等对待。学校卫生技术人员的津贴应参照当地医疗卫生和防疫机构人员的津贴标准发放。
四、加强卫生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执行信息报告制度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要安排一至两次专项检查,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疾病控制部门要深入学校对食品卫生安全措施和卫生防疫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学校要把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纳入学校管理制度之中,经常性地对食堂、饮用水、宿舍、教室、厕所、环境卫生以及有关生活设施进行自查自评,及时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学校传染病的监测和信息沟通,建立预防传染病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根据不同疫情信息,指导学校分别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既要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又要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流行与蔓延。
认真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学校发生群体性发热、咳嗽、腹泻、食物中毒以及肝炎、肺结核等传染性疾病时,学校应在2小时内书面报县(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区)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汇总信息后,在2小时内分别报省、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并跟踪后续信息。省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疫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教育部、卫生部报告。要严格学校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落实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措施不力,导致学校发生群体性卫生安全事件,给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发生传染性疾病流行、食物中毒事件后不及时报告、瞒报、漏报、误报的,要依法查处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