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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 学校要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开设健康课程或讲座,对学生进行有关公共卫生、个人卫生、食品卫生和预防传染病知识的教育,并将卫生安全教育贯穿于日常教育工作之中,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督促师生参加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和防病抗病的能力。
  校长是师生员工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履行职责,保证学校预防传染病、公共卫生、健康教育和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安全等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发生传染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卫生事件,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并妥善安排好收诊、转诊、隔离和治疗,防止传染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
  学校要建立学生定期体检制度,及早发现各种传染病患者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治疗措施,防止传染病在学校传播和蔓延。各医疗卫生或保健机构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体检工作。城市中小学学生体检费用从代办费中的文体卫生费项目中列支,每生每年不得超过15元;农村中小学学生体检费从“一费制”收费收入中列支。
  严格学校特别是寄宿制学校的卫生防疫与食品安全管理。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与规章,健全学校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学校要加强对食堂卫生、学生集体用餐、饮水等项卫生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依法管理学校食堂,加强对学校炊管人员的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的培训,不断改善饮食卫生设施和条件,保持食堂环境卫生清洁,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饮食卫生管理,杜绝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加强学校水源管理,严防水源污染、投毒等恶性事故和案件的发生。大力开展学校爱国卫生运动,进一步优化卫生环境,坚持每日清洁扫除、早检、卫生评比等活动,保持教室、宿舍、厕所等校园环境的清洁,培养学生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三、加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保健人员队伍
 高等学校应按规模大小设置校医院或卫生所,并根据传染病防控需要,增设“发热门诊”或“肠道门诊”,增添必要的医疗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应设立卫生室,按教育部《中小学校卫生室器材配备标准》配备卫生器材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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