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机制,其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编制由依托单位自行核定,原则上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应包括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工程管理人员,应保证一定数量的高、中级技术人员。
工程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随时吸收和接纳省内外相关技术研究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试验和实现成果转化。接产企业也可从转化过程开始阶段派人介入。同时,要注意吸引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并积极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人员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费用和经常性费用(包括基本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筹措。本省对省级工程中心主要是以其承担的重点研究开发和科技产业化项目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工程中心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应通过研究开发、工程化水平的竞争获得各方面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每年的工作情况应于次年二月十五日前报送省科技厅或省计委,并按要求填报工程中心运行情况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并引导省级工程中心为陕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并主要采取“给政策,给任务”等办法予以支持。
1、本省鼓励和吸收工程中心承担省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2、在青年科研骨干和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对省级工程中心给予倾斜扶持。积极邀请工程中心的科技人员参与陕西科技发展总体规划和科技计划的制定和对重大科技项目的评议审查。
3、工程中心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请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计划。
4、工程中心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请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
5、工程中心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引进国内外人才等国际合作交流活动,报省科技厅和省计委审定后,可列入省国际合作交流计划。
6、对业绩突出的工程中心将择优推荐国家级工程中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可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