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计委关于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工程研究中心的立项程序如下:
 1、申请建设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由申请单位按照规定格式编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计委申报;
 2、省计委会同省科技厅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评审;
 3、评审通过后,由省计委审定下达建设工程研究中心的书面批复。依托单位按照批复进行工程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
 工程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申请书格式等相关材料,由省科技厅和省计委分别依照本办法制定。
 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控制在两年以内。
 工程中心在组建过程中,如对原计划进行调整,须报经省科技厅或省计委审定。
  第七条 工程中心的验收。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由省科技厅或省计委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正式命名为“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陕西省×××工程研究中心”;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改进,到期后仍不合格的,可撤销组建批复。
  第八条 工程中心的评估。
 工程中心进入正常运行后,省科技厅和省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分别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对评估优秀、良好的工程中心将给予表彰奖励;对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工程中心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九条 根据我省经济、科技发展的需要,鼓励国家在陕的工程中心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挂省工程中心的牌子,或采用省部联建的方式为陕西地方经济、科技发展服务。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由依托单位直接管理,可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人员、财务、资产、分配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为其提供行政保障和后勤支撑等。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依托单位确定,报省科技厅或省计委备案,一般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依托单位对在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一年以上的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应及时给以调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