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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计委关于陕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协调在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负责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是协调在陕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负责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两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制定规划、受理申报、评估论证、验收、立项、宏观指导及管理等项工作。

第二章 申请、立项、验收与评估

  第五条 申请组建省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计委、科技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有关规定。
 2、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3、在相应技术领域、行业中有坚实的科研工作基础和特色,近几年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和省部各项科技任务;有相关学科技术相互支撑的科研、开发条件和成果转化经验;在国内、省内同行中具有学术和技术优势。
 4、有精干的、具有较强技术创新意识、市场经济意识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意识的领导班子、技术带头人;有一支在相关领域中结构合理、工程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和在市场经济中有较强管理水平的管理机构;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
 5、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的业绩和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
 6、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具有进行科技成果工程化所需的基础设施和部分装备,能够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保障条件,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7、密切联系一批企业,与之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并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经验。
 8、具有集聚或培养高层次工程研究技术人才的能力和技术培训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工程中心的立项。
 工程中心的建设遵循本省经济、科技的发展实际,按照统筹规划、择优扶强的原则组建。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立项程序如下:
 1、申请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书,并附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申报;
 2、省科技厅会同省计委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可行性论证评审;
 3、评审通过后,由省科技厅审定下达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书面批复。申请单位按照批复进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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