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加快实施城镇化战略,拓展服务业发展空间
(三十二)把大力发展服务业与实施城镇化战略结合起来,推进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各种限制劳动力流动的政策规定,加快提高城镇化水平,扩大服务业发展的空间。
(三十三)加快建立城市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的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手段,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减少工业企业用地比重,提高服务业用地比重。中心城市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服务业。城市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迁出或关闭企业做好人员安置、资金筹措等工作。鼓励外资投向与“退二进三”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回报率高、成长性好、带动性强的服务项目。
(三十四)加快小城镇建设。在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合理集聚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发展小城镇的服务业,完善小城镇住宅服务、公共服务和社区服务功能。加快发展农产品运输、仓储、贸易、信息和技术推广等生产性服务业,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带资进入小城镇发展商业、交通运输业、餐饮业、旅游业等服务行业,并在住房、经营场地、子女就学、入托等方面提供方便。加快小城镇农产品、畜产品、手工艺品等专业批发市场的形成,带动相关行业发展。
(三十五)老城区改造时,要本着相对集中、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做好服务业布局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教产业园、中央商务区、文化娱乐中心等服务业园区,形成块状发展格局。城市中心区主要规划服务业建设。住宅和新区开发,要搞好服务业各类设施的配套建设。
十一、制定行业法规和服务标准,加强服务业市场规范
(三十六)加快制定和完善服务业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和市场秩序的政策法规,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全省服务业法规体系。整顿和规范服务业市场经济秩序,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虚假广告、侵犯商业秘密等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广泛树立信誉为本的理念和行为规范,建立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体系。
(三十七)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并健全服务业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将政府对企业的部分管理和协调职能交给行业协会或中介组织,发挥其在制定技术标准、企业策划、行业规划、协调服务、自律管理和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使其与政府部门脱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