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拓宽服务领域,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
(八)各地、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服务业在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促进服务业扩大就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挖掘服务业安置就业的巨大潜力,发挥其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九)积极支持服务业各行业拓宽服务领域,增加服务品种,开拓新的就业渠道。要继续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大张旗鼓地鼓励社区服务、餐饮、商贸流通、旅游等行业的发展,积极完善相关服务基础设施,使这些就业潜力大、创业和就业成本较低的行业尽可能多地增加就业岗位。
(十)鼓励和支持服务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现有和新建服务业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事业单位分流富裕人员而兴办的服务型经济实体,可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财税〔2002〕208号等文件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费用减免以及社会保险补贴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十一)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自主创业的经营场所,合理布局建设一些跳蚤市场和集中性的临时摊点等。新办商贸市场的经营摊位,要安排一定比例优惠租售给下岗失业人员。全面清理相关的各项收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可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没有设定最低标准的,按现有标准的50%收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收优惠。省市两级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配套办法。
(十二)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一定的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网络。省、市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劳动力市场和“金保工程”建设。规范发展各类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事务管理等中介机构。鼓励具备资质的社会教育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取免费定向培训任务,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