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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四、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文物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法律赋予的监督管理责任。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经济建设,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积极做好抢救性发掘,确保经济建设中文物的安全。要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博单位文物安全的检查和监督。每年各市文物安全检查不少于两次,各县(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经常检查,文物密集区要严密布防,形成网络。特别是文物保护重点县(区)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重点监控,定点设防,定时巡查,领导随机抽查,包片负责等综合管理措施,切实加强管护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要主动及时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文物安全工作情况,加强同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的沟通,切实落实文物安全保卫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对馆藏文物的管理,所有收藏、管理文物的单位,都要建立起严格的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保护队伍建设,完善技防设施,确保馆藏文物安全。要认真落实文物外展中文物的安全保护措施。要尽可能地把现代科技应用于文物安全保护,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要重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合理利用的研究,探索通过合理利用文物达到更加有效保护文物的新路子。
  五、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自觉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打击文物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抓,要保持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高压态势,把打击文物犯罪作为公安机关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评。要把打击盗掘古墓葬、走私贩卖、盗窃文物犯罪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各市每年要集中力量破获几起有影响的案件,有针对性地开展打击文物走私专项斗争。案件已经侦破终结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尽快向文物行政部门移交涉案文物。各级计划、建设、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要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工作及业务实施中涉及文物保护的事项,要积极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协商,提前采取保护措施、并将文物保护纳入总体规划。在工程选址和设计中,要尽量避开文物密集区,设计方案应征得文物部门同意。工程建设中发现文物遗存的,要立即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要严厉打击基建工程中哄抢文物和故意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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