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3]40号 2003年10月1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
《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把我省的文物安全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认识。我省是文物资源大省。长期以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始终坚持把文物保护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正确把握和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全省文物事业不断取得新发展,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全面推进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西部经济强省的新形势下,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增强对做好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文物保护事业已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认识文物工作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牢固树立文物保护观念。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组织和带领全省人民,保护好我省地上地下的文物,为实现陕西文物遗存的永久保护和永续利用奠定基础。
二、建立和完善文物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全面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政府对文物抢救、保护和管理的责任,狠抓文物安全保护责任的落实。要把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的安全责任制中,层层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把文物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相关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工作环节。要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市场的监管,定期组织文物、公安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问题,从管理机制、防护设施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采取切实措施,创造良好的文物安全保护环境。
三、不断夯实田野文物保护的工作基础,努力开创田野文物保护工作新局面。田野文物保护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田野文物安全的保护,从基础工作抓起,不断创造有效保护田野文物的新方法、新措施。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提高依法管理、依法保护文物的水平;要修订和完善重要的文物遗址和墓葬群的保护规划,为田野文物保护提供科学的依据;要进一步完善群专结合的文物保护机制,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文物保护单位附近的公安机关、行政村和文博单位建立群众文物保护组织,形成我省田野文物保护组织网络,制定具体措施和应急预案,共同负责文物安全。要广泛开展文物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经常组织群众和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文物法规,普及文物保护知识,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加强日常的巡查和管护,落实田野文物安全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