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挖掘占用路面:
通信光缆工程经过城市市区埋设光缆和管道时,确需开挖路面的,要按城市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路由施工。补偿标准执行《陕西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城发〔1995〕59号)有关规定。
3、农作物、果树、林木、青苗:
通信光缆工程经过农作物种植地时,采取“先登记、后补偿”的办法,青苗赔补费按每亩最高400元,无农作物地面不赔补,菜地按夏、秋粮赔补标准增加50%;必须砍伐的树木中,成年挂果树按平均每棵60—90元补偿,初挂果树按每棵50—80元补偿,其他成材树木和未挂果树木按平均每棵15—25元补偿,未成材杂树按平均每棵1—3元补偿,苗圃按青苗赔补最高标准的150%补偿;通信光缆工程开工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赔补费用由建设单位与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拨付给农户。为确保工期,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前要做好赔补登记工作,待光缆铺设工作完成后,及时支付赔补费用。
4、穿越建筑物:
通信光缆工程穿越交通、通信、电力、公用设施等构筑物时,要尽可能做到互不干扰。光缆必须沿公路路肩、边沟敷设的地段,公路部门免收破路费、占用费,损坏的路肩、边沟及路面由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在公路、铁路桥梁上附挂钢管及塑料管敷设光缆时,在不损坏原设施的前提下,主管部门应予同意实施并免收补偿费和使用费。光缆穿越河堤时,由施工单位按原样修复,保证质量,必要时采取加固措施,河堤管理部门给予监督指导,提供方便,免收补偿费。
光缆穿越建筑物执行以下标准,按新旧程度,砖混结构每平方米补偿400元,砖木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50—300元,土坯房每平方米补偿150—200元,非住房每平方米补偿50元,砖围墙每延米补偿20—30元。违章建筑无条件拆除,抢建的房屋设施不予补偿。
通信光缆工程建设中损坏的水渠、农耕路、防洪渠等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予以修复,不予补偿,产权单位在修复施工时给予配合。工程建设中需拆迁的建筑物,执行当地拆迁补偿标准。
四、省通信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通信光缆工程建设的协调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通力合作,积极协调通信光缆工程建设中的相关问题。
对采用军民合建形式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妥善安排好施工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解决好水、电、粮油供应等方面的问题。施工部队团及团以上机关和工程施工单位,由所在地的网通通信分公司提供临时联络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