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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陕政办发[2003]71号 2003年9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迅速掀起整治高潮,确保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现就进一步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突出重点,推动专项整治迅速展开
  专项整治以清查源头、整治市场、打击犯罪为重点。一是追查挂牌案件。9月30日前,对公安部挂牌案件和已经立案的涉嫌加工、分装、贩卖毒鼠强的单位和个人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对涉案人员依法处理,达到基本结案。二是开展企业核查。从9月15日开始,集中1个月时间对与杀鼠剂生产有关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有生产、分装及在产品中掺混毒鼠强的,依法从严处理。三是组织拉网式市场排查。建立分段分片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针对杀鼠剂制贩活动更加隐秘的特点,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走街串巷小商贩,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销售、存储毒鼠强的要强制收缴;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惩处。
  二、分工负责,明确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 (一)涉嫌毒鼠强案件的查处工作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公安厅治安局韩亚斌政委负责,省公安厅治安局组织,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邮政局、省质监局配合,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在做好挂牌督办案件查处基础上,受理查办移送案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9月30日前,对主动停止加工、分装、包装、储运、销售和使用毒鼠强等违法活动,主动上缴和投案自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逾期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强制收缴毒鼠强及其制造、加工设备和原材料,并依法从重处罚。各地公安部门要设立和公布投案收缴毒鼠强电话,安排专人受理投案和收缴毒鼠强。
  (二)对具有毒鼠强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的核查工作由省农业厅牵头,省农业厅许胜利副厅长负责,省植保站组织,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石化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配合,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参与实施。要严格核查杀鼠剂生产企业及具备杀鼠剂生产条件的相关企业的有关证件、生产条件、购销情况;全面抽查产品质量,抽查样品统一送省农药管理检定所、省化工产品质检站、省产品质量检验所、西安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凡违法生产毒鼠强和在产品中添加毒鼠强成分的企业,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产品中未发现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成分,但证件不齐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企业,移交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并督促完善相关手续。
 (三)杀鼠剂市场的整顿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省工商局张高计副局长负责,省工商局市场处组织,省农业厅、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爱卫会配合,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参与实施。重点查处未使用全国统一标识、标签的杀鼠剂,无“三证号”(农药登记证号、生产批准证号、产品标准号)、假冒“三证号”及“三证号”不齐全的杀鼠剂,确定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建立系统监控机制,进行长期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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