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
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3]37号 2003年9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火(热)力发电是我省电力的主要来源。电站锅炉容量大、压力高,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为严重。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确保电站锅炉安全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电站锅炉压力容器(以下统称“电站锅炉”,包括电力系统发电厂、地方发电厂及企业附属电厂)的安全工作,支持发电厂多发电、发好电,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充足的电力保证。
二、各发电厂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自觉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登记、运行管理和定期检验,确保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站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
《条例》赋予的职责,认真搞好安全监督检查,做好锅炉容器的安装监督检查、运行检查和定期检验的监督监察工作,督促各电厂做好锅炉的安全运行,确保安全生产。
四、各电厂安装的电站锅炉必须是具有“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进口锅炉必须是经国家商检机构和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准予进口的产品。
五、电站锅炉安装施工单位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方可承担相应级别的电站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前应将电站锅炉安装有关事宜书面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后方可施工;安装过程必须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检验机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交付使用。
六、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60t/h的大型电站锅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登记发证;蒸发量小于160t/h的电站锅炉,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登记发证。未办理使用证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