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精神文明办和爱卫会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督促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乡镇搞好环境卫生。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六)督导检查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保健机构防治非典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医疗救治
(一)制定医院应急预案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总结防治非典工作经验和教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非典医疗救治工作应急预案。
(二)加强门诊筛查与诊断
1、设立体温测量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区域前设立体温测量站,对每位就诊者先测量体温,根据体温情况进行分诊。
2、设立预检分诊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门(急)诊设立预检分诊点,要由熟悉非典诊断的医生接诊,负责对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甄别和鉴别诊断。
3、规范发热门(急)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条件合格、工作规范”的原则,结合当地非典疫情和群众医疗实际需要,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门(急)诊,每县不少于一所。
发热门(急)诊的设置与管理应当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医疗机构发热门(急)诊设置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
4、设置隔离观察室。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指定辖区内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设置隔离观察室。并将设置隔离观察室医疗机构名单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指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分散接诊、集中收治”的原则,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指定一所医院(西安市不少于3所)作为非典病人和非典疑似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同时指定一至二所定点收治后备医院,做好随时收治非典病人和非典疑似病人的准备。县级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的设立与数量由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非典病人和非典疑似病人定点收治医院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收治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要求。
(四)病人的转运与转诊
二级以上医院初诊点发现的呼吸系统发热病人,由接诊医院或急救中心转运至发热门(急)诊就诊。基层卫生院和社区服务站发现发热呼吸系统疾病发热病人应及时报告,由上级医院或急救中心转运、转诊。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穿戴隔离衣、手套和符合医用标准的口罩。对疑似病人和临床诊断病人转运工作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执行。
(五)成立医疗专家组
省、市、县都要成立医疗专家组,会诊判定疑似、确诊病例,制定和完善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对临床治疗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指导医疗机构做好院感管理和医务人员的防护工作。
(六)建设传染病院(区、科)
省上继续完成对省结核病院的改造,作为省级传染病救治的后备医院;西安市、汉中市要在原有传染病院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或扩建;其他8市分别新建一所传染病院或选择一所综合医院建立相对独立的传染病区;杨凌示范区、各县要在区、县医院内设置相对隔离的传染病科。传染病院(区、科)平时负责常见、多发传染病的诊治,非典流行期间负责承担非典诊治任务。